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公共卫生领域风险防控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进程高效推进—草案先后于2024年9月、2025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高效完成立法,为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在公共卫生安全面临复杂挑战的当下,这部法律既是守护公众健康的“坚固盾牌”,也是应对危机的“有力利剑”,本文从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大家解读。
Q1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解读:需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突发事件”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日常我们所说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统称为突发事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只为突发事件的一种。我们熟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非典型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和基孔肯雅热疫情等。
Q2
怎样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
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解读:一是建立监测网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互联网健康服务企业、车站、港口、机场、饮用水供水单位、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收集患者就医症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哨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信息,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上述监测哨点网络几乎囊括了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点位,哨点设定的标准总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感高危的脆弱人群和注重源头管控。
二是由专门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
三是开展跨部门、跨地域联动监测。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之间的联动监测。
Q3
如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解读:一是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义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形,以及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是特别强调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免责机制,打消公众报告顾虑。